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相关决定称,西藏珠峰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交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相关决定截图
相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46号)、《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7号)(以下统称《决定》)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未经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2016年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当年经审议及披露的额度,且超出部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2017年度、2018年半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不准确
公司2016年据以入账的冶炼厂设备供货合同存在与实际金额不一致问题,导致公司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财务数据不准确。
综上,公司部分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及披露,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10.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查明,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作为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喜兵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树祥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建荣、总经理王喜兵、财务总监张树祥、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予以监管警示。